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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作者:四川成之大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12-06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10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10月1日)

2023年以来,全国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23年10月23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

2023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西从2023年1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有三档,分别为:1990元、1840元、1690元。


2023年10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10月1日):图片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单位:元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2420



26.4



天  津
2180



22.6



  
2200
2000
1800

22
20
18

山  西
1980
1880
1780

21.3
20.2
19.1

内蒙古
1980
1910
1850

20.8
20.1
19.5

  
1910
1710
1580
1420
19.2
17.2
15.9
14.3
吉  林
1880
1760
1640
1540
19
18
17
16
黑龙江
1860
1610
1450

18
14
13

上  海
2690



24



江  苏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浙  江
2280
2070
1840

22
20
18

安  徽
2060
1930
1870
1780
21
20
19
18
福  建
2030
1960
1810
1660
21
20.5
19
17.5
江  西
1850
1730
1610

18.5
17.3
16.1

山  东
2200
2010
1820

22
20
18

河  南
2000
1800
1600

19.6
17.6
15.6

湖  北
2010
1800
1650
1520
19.5
18
16.5
15
  
1930
1740
1550

19
17
15

广  东
2300
1900
1720
1620
22.2
18.1
17
16.1
其中:深圳
2360



22.2



广  西
1810
1580
1430

17.5
15.3
14

海  南
1830
1730
1680

16.3
15.4
14.9

重  庆
2100
2000


21
20


四  川
2100
1970
1870

22
21
20

  
1890
1760
1660

19.6
18.3
17.2

云  南
1990
1840
1690

19
18
17

西  藏
2100



20



陕  西
2160
2050
1950

21
20
19

甘  肃
1820
1770
1720
1670
19
18.4
17.9
17.4
青  海
1880



18



宁  夏
1950
1840
1750

18
17
16

新  疆
1900
1700
1620
1540
19
17
16.2
15.4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3年10月1日。


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普法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的工资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来源:人社部网站、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供普法参考